日本兽医设施开设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09页(218字)

日本1992年《兽医疗法》第5条规定:(1)除开设兽医诊所者本人是兽医管理医疗设施情况外,必须由兽医来管理医疗设施。(2)上述规定的医疗设施管理者,对于构造设备、药品之外的物品管理及饲养动物收容,应当遵守农林水产令规定事项。第7条规定:(1)第5条规定的所有医疗用机器及其他物品,巡诊医疗者可借用这些机器。(2)都道府县知事对不遵守第5条第2项规定行为者,可在规定期限内采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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