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兽医设施开设申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09页(188字)

日本1992年《兽医疗法》第3条规定,开设医疗设施者在10日内,应当向管辖该医疗设施所在地都道府县知事申报关于农林水产令规定的事项。当该医疗设施被终止、废止或者变更申报事项时,同样办理。第7条规定,对于自行担任巡诊医疗饲养动物的兽医或者被派遣巡诊医疗饲养动物的兽医,其住所可以认为是医疗场所,并按本法第3条规定办理申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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