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非水咨询委员会建立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35页(344字)
1998年南非《水法》规定:(1)水与森林部部长可以:成立咨询委员会;定名或改名;确定其宗旨、职能或作用,或作有关补充;对该委员会做一些任命,包括主席和副主席;从委员会调出人员;撤销该委员会。(2)分部委员会的职务可由咨委会委员担任。(3)委员的酬劳可由部长确定后经财政部认同。(4)有些法律即使履行正式的程序要求,一个委员会认真诚恳制订出来的法律文件也是有效的。(5)水与森林司可向委员会提供行政支持服务。(6)水与森林司的官员,如果他是司长指定的,则他可以参加委员会的会议,但他不能参加投票。(7)部长在任命委员会成员时,必须考虑以下各项:委员会的权力和责任;委员会需要代表有关方面的不同利益;委员会有效实施权力和责任所必需的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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