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936页(602字)

第五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全体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或者在表决议案前,代表有权对有关问题发表意见。

第五十五条 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10分钟,第二次不超过5分钟。

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第五十六条 在主席团每次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15分钟,第二次不超过10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十七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五十八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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