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摩罗海洋渔业区域权益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54页(956字)

科摩罗1982年颁布《关于科摩罗伊斯兰联邦共和国海区划界的法律》,主要规定:(1)科摩罗国家主权适用于领海基线包围的全部水域,即大洋群岛水域,不论其深度或到沿海的距离多大;科摩罗将主权范围扩大到群岛水域上空、海床、底土及所含资源。(2)科摩罗维护外国船舶在科摩罗群岛水域内无害通行的权利;如对保护科摩罗人安全有必要,可以暂时制止这种权利的行使。(3)科摩罗领海宽度为自领海基线起向外至12海里;领海外部界线为一条其每一点到领海基线上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4)科摩罗主权延伸到其领土和内水(或群岛水域)以外的毗连海区,即科摩罗领海;该主权及于领海水域、上空、海床和底土。(5)所有沿岸或非沿岸国家都享有在科摩罗领海内无害通行的权利。(6)科摩罗专属经济区的内部界线为领海的外部界限;外部界线是一条其每一点到本国领海基线上最近的距离为200海里的线,或一条其每一点到本国领海基线的距离与到海岸相向的外国领海基线的距离都相等的线,另有专门协定的除外。(7)科摩罗在本国专属经济区,对海底、底土及上覆水域的生物和非生物自然资源的勘探、开发、保全和管理等拥有主权;对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污染防治行使管辖权;进行科学技术研究必须有科摩罗国家颁发的捕捞许可证;所有科摩罗人都可以在科摩罗专属经济区内自由捕。(8)在科摩罗专属经济区内,所有国家都享有航海和航空及在海底铺设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但不能与海洋公约的规定相矛盾;在科摩罗的利益与其他国家利益之间发生矛盾情况下,应该考虑有关利益对有关各方及整个国际社会的重要程度,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加以解决。(9)由法令决定科摩罗专属经济区内生物和矿物资源允许采集;科摩罗应通过适当的管理和保全措施维护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不受过度开发的危害;如科摩罗没有能力开采整个允许的开采量,则应通过签订协定,把剩余量给予其他国家。(10)违反本法规定,可处以1000万-8000万非洲共同体法郎罚金和保全扣押渔船,或只处以其中的一种处罚。该法律还规定:在科摩罗范围内废除法国1971年12月24日关于领海划界的《第71-1060号法令》;废除1978年7月20日《关于规定科摩罗领海界限的第78-0031/DPM号政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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