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达加斯加海洋渔区权益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55页(676字)
马达加斯加民主共和国1985年颁布《关于确定海洋区域(领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界线的政令》规定:(1)马达加斯加民主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延伸到领海之外,其宽度自领海基线起算向洋至200海里止;马达加斯加共和国和一个或几个邻国的领海基线之间的距离不足400海里时,专属经济区的外部界线通过与邻国协商确定。(2)专属经济区包括上述确定的界线之内的海床、底土及上覆水域;马达加斯加对专属经济区内已探明和有待探明的自然资源的开发以及海水、海流和风等的勘探和开发拥有主权和专属权;对专属经济区内的人造岛屿、科学研究及其保护拥有管辖权。(3)外国的国民未经马达加斯加政府许可,不得在本法令确定的水域内进行任何勘探和开发活动。(4)马达加斯加主权领海宽度自领海基线起向外测算为12海里。(5)马达加斯加大陆架包括下述三线之内的海床和底土:在领海之外距领海基线200海里的线;或与邻国协商确定的界线;或2500米等深线之外距领海基线100海里的线。(6)马达加斯加行使主权的内海为以下两条界线之间的水域:在海上为1963年2月27日《第63-131号法令》规定的测定领海宽度的直线基线;在陆上为高潮线。(7)根据本政令,高潮线为特大风暴期之外最高潮到达内陆方向的最远的线,既包括平直的海岸,也包括海湾,锚地和大大小小的港口以及与海相通的航道、水渠、盐田、泻湖和池塘等处;对于河口,则为最高潮时咸淡水与纯淡水之间的横向分界线。(8)在海船经常通过的江河口,海洋界线为海船进入河口遇到的第一个天然或人工障碍物所在的横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