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审批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31页(401字)

中国2001年《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应当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22条规定,农民养殖、种植转基因动植物的,由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销售单位依照本条例第21条的规定代办审批手续。审批部门和代办单位不得向农民收取审批、代办费用。第23条规定,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相应的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加工,并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生产、加工、安全管理情况和产品流向的报告。第24条规定,农业转基因生物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发生基因安全事故时,生产、加工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安全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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