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许可条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31页(299字)

中国2001年《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应当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并通过品种审定;(2)在指定的区域种植或者养殖;(3)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4)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20条规定,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生产档案,载明生产地点、基因及其来源、转基因的方法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流向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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