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申请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31页(414字)

中国2001年《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的单位在生产性试验结束后,可以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试验单位提出前款申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2)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3)生产性试验的总结报告;(4)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组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合格的,方可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第17条规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利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的或者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分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定、登记或者评价、审批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16条的规定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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