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公共渔业设立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16页(213字)
菲律宾《渔业条例》第12条第73A款公共渔业的设立中规定,农业和商业部长可以留出地方管辖水域的一个或几个部分,作为公共渔业供任何地方政府或地区的居民特殊使用。这种分派最好从留作公共地的省份的水域中指定;但如果没有合适的水域作为公共使用,可在邻近省份指定。如果公众利益需要,农业和商业部长可以改变公共渔业的位置或边界或废除该公共渔业。作为共同使用的公共渔业一旦设立则不能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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