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家畜改良增殖计划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81页(356字)
日本1992年《家畜改良增殖法》第3条规定,都道府县知事应当根据不同种类家畜制定不同的目标,同时制定符合本都道府县需要的家畜改良增殖计划。家畜改良计划应当包括以下事项:(1)家畜改良增殖目标;(2)计划时间;(3)种畜人工受精时选择具有优良血统、能力和体形的种畜有关事项;(4)家畜体外受精移植时选用具有优良血统、能力和体形的种畜有关事项;(5)对根据本法规定安装的母畜生产设施,家畜人工受精设施,家畜受精卵移植设施,进行改良和完善;(6)检查家畜能力设施的改善事项;(7)通过演讲会、共进会等促进家畜改良技术等事项。本法规定,都道府县知事在决定改良增殖计划前,应听取畜产品方面专家或经验丰富者的意见。都道府县知事,家畜改良增殖计划制定完毕后,应立即公布于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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