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兽药生产经营检查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65页(179字)
中国2001年《兽药管理条例》第34条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兽医医疗单位,应当经常检查本单位所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兽药质量、疗效和安全性。兽药使用单位发现兽药中毒事故,必须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35条规定,兽药生产企业和兽药经营企业的兽药检验机构或者人员,受当地兽药监察所的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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