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兽药安全使用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65页(205字)
中国2001年《兽药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兽药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禁止使用假兽药、劣兽药和本条例第30条第2款禁止生产、经营的兽药以及未经批准进口的兽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动物产品中兽药残留量的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和检测方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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