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兽药广告审查批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65页(250字)

中国2001年《兽药管理条例》第39条规定,兽药广告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刊登、设置、印刷、播放、散放和张贴。第40条规定,兽药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兽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第41条规定,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办理兽药广告,必须持有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并提供兽药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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