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法院组织体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66页(923字)
日本称法院为裁判所。日本法院组织分为四级,各级法院都是民刑事案件兼理。
简易法院是日本的基层法院,1947年5月设立,其前身是区法院。它负责审理诉讼标的为30万日元以下的民事案件,法定刑为罚金以下或者案情比较简单的盗窃、侵占等刑事案件,审理案件实行独任制。现有简易法院575所。
地方法院负责审理诉讼标的为30万日元以上的民事案件,科处罚金以上的刑事案件以及不服简易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涉及死刑、无期徒刑、1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和上诉案件,由法官和助理法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其他案件由法官独任审理。现有地方法院50所,地方法院分院242所,分院的裁决与地方法院具有同等效力。
家庭法院于1949年设立,它与地方法院属同一审级。家庭法院负责审理和调解《家事审判法》所规定的案件,审理《少年法》所规定的少年保护案件。对16岁以上未成年人犯有严重罪行需要给予刑事处罚的,应移送检察厅起诉。现有家庭法院50所,分院242所。
高等法院负责审理对地方法院一审判决、家庭法院判决、简易法院刑事判决提出抗告的案件;审理对地方法院二审判决的上诉案件以及有关内乱罪的案件。高等法院审理案件由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但有关内乱罪的案件必须由5名法官组成合议庭。现有高等法院8所,分院6所。
最高法院为日本的最高审级,设于东京,由15名法官组成,其中一人为院长。最高法院负责审理上诉案件、非常上告案件、特别抗告案件和弹劾案件,它作出的判决均为终审判决。最高法院设一个大法庭和三个小法庭。大法庭主要审理违宪案件,小法庭主要审理上诉案件。大法庭由全体法官组成,小法庭由5名法官组成,但审理和判决案件时,大法庭的法定人数为9名法官,小法庭为3名法官。大法庭由院长任审判长,小法庭的审判长由小法庭自己决定。根据日本的法律规定,最高法院还有违宪审查权、法院规则制定权和司法行政管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