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渔区权益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54页(855字)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1978年颁布《第14-78号法令》规定:(1)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领海自本法令规定的基线起算向海延伸至12海里,领海的外部界线为一条其每一点到基线上最近点的距离都等于12海里的线。(2)依次连结两个主要海岛及其附近屿、礁上的每相邻两个最远点组成的线段构成的折线为测量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领海宽度的基线。该基线是由本法令指出的地理坐标决定的。(3)位于基线以内的水域为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的大洋群岛水域。(4)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国家的整个领土包括:圣多美和普林西比群岛、佩德拉斯蒂诺萨斯群岛、加普拉斯群岛、罗拉斯群岛和其他毗连群岛、大洋群岛水域、领海、领海上空、领海底土。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国家在其整个领土上的主权延伸到其大洋群岛水域和领海的海床和底土,以及上述所有空间的所有生物和非生物自然资源。(5)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在遵守以上规定情况下,遵照国际法的原则,对于为国际航空所用的海峡和走廊,尊重航行和飞越的自由。同年,圣多美和普林西比颁布《第15-78号法令》规定:(1)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在领海外毗连区内建立专属经济区,其宽度自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起算向洋至200海里。(2)专属经济区的外部界线由地理坐标决定。(3)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国家将尊重各邻国同样在各自的经济区内拥有的权利,并宣布准备进行双边谈判,以解决因执行这些原则可能导致的主权争端。(4)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在本法确定的专属经济区内行使以下权利:对海域(包括底土和上覆水域)内的生物和非生物自然资源进行勘探、开发、保养和利用的主权;关于设备、设施和人工岛屿之设置和使用的专属权和管辖权;关于专属经济区的勘探和经济开发的其他活动;关于海洋空间和科学研究的管辖权。(5)专属经济区内,外国享受有航海、飞行、铺设电缆和管道的自由。(6)为促进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最佳利用,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将通过签订双边协定,允许其他国家合理地开发许可捕捞量的剩余部分。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