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蓬海洋渔业区域权益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54页(379字)

加蓬1963年颁布、1972年修订的《关于加蓬海商法典的法律》规定:(1)国有海洋水域包括:沿海;河口;泻湖或咸水池塘;捕和底土开发被管理的毗连水域。(2)加蓬领海的外部界线为距最低潮线100海里的线。海湾、港湾和锚地由法律确定测算领海外部界线的起算基线。毗连区的外部界限亦由法律确定。(3)领海和毗连区内的渔业权保留给加蓬渔船和已经与加篷签订了互利协议的其他国家的渔船;这一规定不妨碍在加篷领海的保留渔区内航行或潜水的外国船只自由通过的权利。(4)租让海滨淤积地,必须征求海洋管理部门和海洋渔业处的意见;只有取得其同意,才可允许在国有海洋水域建立任何性质的设施。(5)没有海洋管理部门在征得海洋渔业处的同意后给予的许可证,不得在国有海洋水域建立任何性质的设施、渔场、牡蛎养殖场、贻贝养殖场、贝类蓄养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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