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果海洋渔业区域权益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53页(462字)
刚果1963年颁布《关于海商法典的法律》规定:在领海之内以及将来划定的毗连区内,海洋捕鱼权保留给刚果船只及刚果共和国与之订有互惠协定的国家的船只;可在海湾、港湾和锚地,由海洋主管部门的决定确定保留渔区和毗连区宽度的起算线;以上规定不损及任何外国船只在以上规定所指区域内的自由航行及无害通行的权利。1970年颁布、1977年修订的《关于领海、海水污染、海上捕捞作业、海产品经营开发的政令》规定:海洋公共水域包括由海水以及被海水暂时或连续浸没的场所构成的公共区域各个部分。海洋公共水域包括:领海(海水、海底和底土);内水(锚地、河口、船坞、受潮水作用的商港内未被桥隧工程占用的水面);与海洋相通的咸水池塘;随海水涨落而淹没与露出的地面形成的海滨;从最高涨潮线算起向内地延伸100米的区域。1977年颁布《第049-77号政令》规定:刚果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向领土外延伸,自最低潮线起算向洋至200海里;国家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海床与底土;距离海岸最远点由本政令确定的经、纬度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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