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日利亚海洋渔业区域权益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52页(532字)

尼日利亚1967年颁布《领海法令》规定:尼日利亚的领海在任何意义上都包括尼日利亚沿岸(从低潮线量起的)或者说从内水界线向海量起的12海里范围内的海洋的所有部分。1978年颁布《专属经济区法令》规定:(1)将从尼日利亚领海的外界线向海延伸至尼日利亚领海宽度量起的基线算起的200海里的海域称为尼日利亚专属经济区;根据尼日利亚和任何沿海邻国之间签订的条约或其他书面协议,尼日利亚和这些国家之间的专属区的界线应为中间线或等距离线。(2)在不损害有关法令条件下,勘探和开发专属经济区的海床、底土和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的最高专属权归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只有联邦军事政府或由联邦军事政府随时指定完全代表或在某些特殊条件下代表该政府的联邦官员或机构才能行使这种权力。(3)为勘探和开发、保护和管理自然资源以及其他旨在对专属区进行经济勘探和开发的活动,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所规定的条件,在指定水域建立、操作或使用人工岛屿及其他设施和结构;为保护指定水域内的设施,有关部门可在政府公报上发布命令,禁止船只未经许可不得驶入这种水域;任何船只违反规定,驶入指定水域的任何区域,该船主和船长应被处以5000奈拉的罚款或监禁12个月或两者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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