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兴办水利事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69页(223字)
民国《水利法》第5章水利事业中规定,兴办水利事业,建造、改造及拆除本章规定的建造物,应经主管机关的核准。凡引水、蓄水、泄水的建造物,如有水门共启用的标准时间及方法,应呈请主管机关核准公告;凡兴办水利带来影响水患的防御者,主管机关可令兴办水利事业人建造防灾建造物。本章还对在通航水道建造船闸、建造竹木筏运道或鱼道、建造桥梁涵洞或渡槽、损害土地的收买及赔偿、限制开渠及使用汲水机等事宜分别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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