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布提海洋渔业区域权益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53页(633字)
吉布提1979年颁布《关于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海洋界线和渔业活动的法律》规定:(1)共和国对领海及其海床、底土和上空行使主权。(2)领海的宽度自基线起向海测量为12海里,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为低潮线、直线基线和海湾封口线。(3)外国船舶在共和国领海内享有无害通行权,必须遵守共和国法规和国际海洋运输和航行条例;共和国保留在某些情况和条件下吊销领海内无害通行权的可能性。(4)毗连区的外部界线由距离本法律规定的领海基线上的最近点的距离为24海里的各点决定。(5)共和国拥有专属经济区,其宽度自领海基线起向外测算为200海里。(6)在专属经济区(含海底、底土和上覆水域)内,共和国拥有下述权利:保护、勘探、开发和管理生物和非生物自然资源以及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源的主权和专属权;设置、修理和利用人工岛礁、设施以及用于勘探和开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资源的其他设备的主权和专属权;保养、保护海洋环境以及抵御污染的专属管辖权;批准、组织和监督科学研究的权利;国际法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7)在不危害上述权利条件下,共和国保证所有国家在其专属经济区内的航海、航空、铺设电缆和管道的自由。(8)共和国和海岸相邻或相向的邻国之间关于领海、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的海洋界线将由共和国与该国之间签订的协议决定。在此之前,海洋界线不扩展到两国间的中间线以外,或者其每一点到测算共和国和有关国家的领海的基线最近点的距离都相等的线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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