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1793年粮食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47页(683字)

法国于1793年5月3日通过《法国粮食法令》。是法兰西第一共和国建立后,资产阶级革命左派势力雅各宾专政时期制定的一项重要经济法令。共31条。主要规定:(1)法令公布后,所有商人、农民或者谷物和面粉的任何所有人,均应立即向其住所所在地的市乡政府申报其所占有的谷物或面粉数量和性质,以及尚有未打下的谷物的约数。市乡政府人员根据市乡议会决议,有权到拥有谷物和面粉而未依法申报的、有申报不实嫌疑的公民家中进行家宅搜索,并将其加以没收,济助市乡贫民,以资惩戒。(2)谷物或面粉只得在公共市场或在惯常出卖地出售,违者即科以不少于300锂不高于1000锂的罚金,对买卖双方连带科罚。行政机关和市乡政府有督促商人、农民或者谷物或面粉的所有人将必要数量的谷物或面粉运至市场,以便保持充分的供应。(3)如佃耕人或所有人拒绝脱粒,行政机关和市乡政府可督促工人将未打下的谷物打下。(4)任何人不得拒绝执行向行政机关发送粮食的征发令,违者即没收应征收部分粮食。(5)一切谷物和面粉的批发商或开设谷物面粉店的人,必须设置正规的登记簿,证明买自何人和卖给何人,必须在购买地取得转运单,并由当地市乡长和监察员签证,违者即没收其货物并科以罚款。禁止一切官吏直接或间接参与政府的市场,违者处以死刑。(6)凡经证实超过既定最高价格而买卖谷物或面粉的公民,没收其货物,并科以罚金,对买卖双方连带科罚。凡经证实为恶意和故意毁损、消灭或隐匿谷物或面粉者,处以死刑。(7)市乡政府人员、海关职员以及其他管理人员应当负责地监督禁止谷物或面粉运往外国的法律的执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