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农业人口转移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37页(482字)
18世纪末,美国便开始农业人口转移立法。1787年美国政府制定《西北准州条例》,规定成立新州的程序,担保移民的生命安全和人身财产的自由,奠定了移民的基本权利。为进一步鼓励移民,政府于1800年颁布《赫尔逊条例》,优惠出售土地。美国总统林肯上任后,于1862年签署《宅地法》,免费向西迁的移民授给土地。此后,1873年《木材种植法》、1877年《荒芜土地法》、1878年《木材石料法》等法规又对《宅地法》作出补充修改和放宽。进入20世纪50年代,美国继续加速农业人口转移立法。1956年《农业法》规定,成立“土地银行”,鼓励小农离开农业向外转移。60年代,美国政府提出“向贫困开战”,制定新的农业人口转移法律。包括1961年《地区再开发法》、1962年《人力与训练法》和1964年《就业机会法》。这些法律条款分别由内务部地区再开发管理局、劳工部以及总统行政办公室就业机会办事处等负责实施。目的是提供各种训练机会、发展成人教育,增加就业机会,促使农业人口向城市非农业部门、农村非农业部门转移,以加速现代农业发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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