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畜产品卫生处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19页(235字)

1974年12月26日颁布《畜产品卫生处理法》,共24条,后经1977年、1982年、1984年等多次修订。其中规定,本法之目的在于规定有关兽畜之屠宰、解体及原乳之搜集、过滤、冷却、贮藏和兽畜及畜产品之检查的所需事项,从而卫生地处理畜产品,为畜产业的健康发展和公众卫生的提高做出贡献。本法中使用的用语定义如下列各款:所称兽畜系指(包括山羊。下同)、、鸭和总统令规定的其他动物;所称畜产品系指兽肉及原乳。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