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利水资源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90页(279字)

智利重视水法制建设。早在1855年《民法典》中,宣布所有河流及天然河道里的水都是公有的。1967年颁布《土地改革法》规定,当一个地区经济发展需要的时候,或者当共和国总统根据最高法令确定某些用水是合理的情况下,可以全部和部分地废除现有水权。有关管理部门有权采用先进技术和资料,对水权进行全面修改。关于满足农业灌溉用水,该法规定,鼓励土地占有者,在允许下,采用有效技术来灌溉超过定额的土地。另外,根据智利水法律授权,国家公共工程部负责全国灌溉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管理。国家电力局负责水力发电工程建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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