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输入动物产品检疫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40页(394字)
新加坡关于动物产品输入检疫条件规定:冷冻鸭肉、鹅肉输入时,应申请输入许可证,由输出国政府兽医签发证明,肉类由卫生合格工厂制造,无防腐剂及其他添加物;输入检验合格,如须取样化验,应予免费。输入炼制动物脂肪时,分可食用与不可食用两部分:可食用部分应申请输入许可证;输出国证明兽医签发政府选健康的动物及卫生合格的工厂;注明炼制的方法,温度超过100℃,无化学防腐剂,未经染色,如用抗氧化剂、漂白剂,一并说明必须卫生。安全的包装与运送包装外写明输出国家名称,制造厂商及脂肪种类;输入检验必须合格,不合格者销毁,而不予补偿。不可食用部分应申请输入许可证,由输出国政府兽医签发证明,输出前6个月内无牛瘟及口蹄疫;选自合格的工厂;无有害的细菌;注明炼制130℃,30分钟以上;包装外显着标明“不可食用”;输入检验合格,如不合格者,销毁之,而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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