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比亚森林灭火援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99页(355字)

赞比亚《森林法》第67条规定:(1)国家森林或地方森林发现火情,而非林务官依其权限允许所燃的有控制的火,或发现其他危及该类森林的事故或险情,任何正式居住距林界10公里以内18岁以上男性公民都得应林务官合理要求前往参加灭火或阻止险情发展;总监督官在其认为适宜的情况下,可以支付救助者适当报酬。(2)一切许可证都须规定的条件是:不论因何种原因,在国家森林、地方森林或其他根据许可证采伐、搬运、贮存林产品之地方发生火情,许可证持有人得按林务官的要求,提供森林附近的强壮雇员和可用之工具、工厂、机器、设备帮助灭火;总监督官可以经林业部长批准,给予许可证持有人适当的救火报酬或损失补偿,但须由总监督官确认该火灾不是许可证持有人或其雇员、代理人故意、过失、不慎而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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