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防汛指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49页(200字)

日本《防汛法》第4章指定防汛管理团体的组织及活动中规定:(1)指定的管理团体的防汛管理者经与该团体的防汛审议会协商,制定防汛计划,必须取得都道府县知事批准。(2)在指定管理团体设置防汛审议会,会长由指定管理团体的防汛管理者担任。(3)都道府县可以用条例规定指定管理团体的防汛团员的定员标准。(4)指定管理团体,每年必须实行防汛及消防机关的防汛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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