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村房屋共济保险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79页(476字)
日本根据《农业灾害补偿法》规定,将农村房屋共济纳入非强制性保险规划,并规定:(1)共济标的,参加共济者拥有的房屋、房屋附属的草席、修建工具及其他从属物品,电、煤气等以及门、围墙、墙等其他建筑物,房屋内所置家具及小农器具。(2)共济条件及共济关系,拥有、管理房屋并从事农业的农民。参加共济者以每栋房屋为单位提出申请,经农业共济团体同意后,共济关系即告成立。(3)共济事故,房屋火灾共济包括火灾、雷击、爆炸、飞行物体坠落或碰撞、车辆碰撞、伴随暴行的骚乱。房屋综合共济除火灾外,还包括洪水、台风、雪灾等自然灾害,还包括防灾及紧急避难所作的必要处理。(4)共济责任期限,农业共济团体从收到参加者交付的共济费之日午后4时起的一年时间。(5)共济金额,平均每栋房屋的投保申请金额最低为5万日元,上限金额按定款规定的金额范围确定。房屋火灾共济的上限金额为每栋2500万日元。(6)责任分担,联合会70%,全共连30%,但是,团体房屋火灾共济,连合会承担100%的责任。(7)共济金的支付,按有关规定方法计算共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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