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饲料销售报告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17页(336字)

美国《州级饲料法案》第9条规定,有义务支付销售商品饲料检验费用的任何人应该做到:(1)不得迟于每年1月、4月、7月和10月的最后一天提交一份季度报告,阐明前一季度期间在本州销售的商品饲料的净重吨数,并根据所提交的报告按照本条规定的比例交纳检验费。到期的检验费款未付的且在规定之日后15天内提交给的,应在最终决定的规定的支付款数额上加以罚款。(2)保存必要的记录或精确地说明在本州内销售的商品饲料的总吨数,管理机关有权验查这类记录以核实申明的总吨数。未能准确申报总吨数或未能交纳检验费,或者不遵守有关规定,就构成充足的理由吊销该销售商的全部注册档案。收集到的费用应作为检查、取样和化验费用或执行本法所必需的其他开支的专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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