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业信用融资保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50页(232字)

日本《农业信用保证保险法》第3章农业信用保险中,对融资保险业务作出规定:信用基金可于每一事业年度,以农林中央金库为对方,根据农林中央金库进行农业现代化资金等贷款而向信用基金发出的通知,在其贷款总额达到一定金额之前,缔结旨在确定保险关系的契约;保险费的数额,为保险金额乘以在年3%以内的,由政令确定比率所得的数额;农林中央金库对缔结保险关系的贷款,必须努力予以收回;农林中央金库应按本法规定将回收金,上缴信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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