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濑户内海环保援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07页(405字)

日本《濑户内海环境保护特别措施法》规定:(1)鉴于濑户内海的污染现状,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必须完善下水道和废物处理设施的疏浚污泥、完善监视和监测水质的设备,以保护濑户内海水质。(2)国家对实施前款的事业者,应予以财政方面的援助、通融或协助解决必要的资金以及其他援助。(3)政府努力制定以净化被污染的濑户内海水质为目的的大规模事业计划,在促进技术开发的同时,采取必要的财政措施。(4)为防止濑户内海的油污染,政府应对防止和消除海难等事故引起的大量排放油加强指导和管理,并努力完善排放油防止和消除体制、采取必要的措施。(5)政府应努力尽早弄清赤潮的发生机制、开发防止和消除赤潮的技术,努力开发船内油处理技术和有关濑户内海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并根据研究结果,采取必要的措施。(6)鉴于濑户内海经常发生赤潮,渔业经常受到损害,政府应视情况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渔业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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