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大会环境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27页(487字)

联合国大会作为联合国最高权力机关,在国际环境保护立法活动中有着其他国际组织不可替代的影响力和促进作用。20世纪70年代以来,先后直接通过一系列重大影响的法律文献,如《关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之原则宣言》(1970年)、《关于国家为当代和后代人保全地球自然环境的历史责任的决议》(1980年)、《世界大自然宪章》(1982年)、《为人类现在和将来保护气候的决议》(1987年)等。联合国大会可根据《联合国宪章》规定,建立起草、制定和实施国际环境法律文件的机构或组织,决定国际环境法律文件的内容和方向,呼吁或要求各成员国缔结、参加、执行和遵守有关国际环境保护的公约和协定以及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环境保护文件。如1989年后联合国大会多次应《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制定作出决定,终于导致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由150多个国家签署《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2年联合国大会第47届会议一致通过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全部文件,并根据《21世纪议程》的建议,通过成立《沙漠化和旱灾公约》政府间谈判委员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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