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扩大农机作业方式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20页(572字)

日本1979年《促进扩大农业机械作业范围实施纲要》规定,推广农业机械银行方式事业:(1)为了推行通过农业机械银行方式开展代行农作业的介绍工作,可设置专门管理人员进行下述业务:办理委托者和受委托者的登记工作;有关代行农作业的介绍工作;有关作业费用的事务;向委托者和受委托者提供更有效利用农业机械方面的建议、指导、情报资料。(2)为了使农业机械银行方式得到有效的经营,应进行以下各项工作:租赁用农业机械的租赁经营,把按照第2章2-(2)项所述事业引进的农业机械租给主要受托者,需进行下列业务:进行出租介绍工作;对第2章2-2(2)项所述事业的实施主体给予有关出租知识的指导;有关出租费的事务;对租用者进行保养管理方面的指导。闲置机械的租赁经营,为了有效地利用农户的闲置机械,在安排与“农业机械银行经营事业”有关的受委托者和其他农民租用闲置机械业务时,需进行下列业务:闲置机械的登记;核实已登记机械的状况及进行检修指导;闲置机械出租介绍工作;有关出租费用的事务。(3)为了使“农业机械银行经营事业”有效进行,要对受委托者团体进行扶植,应进行下列业务:为提高受委托者骨干分子的技术,派出进行培训;召开情报交流会,以提高受委托者骨干分子使用机械的技术水平;举办讲习会,以提高受委托者使用机械的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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