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机现场指导对策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18页(789字)
日本1978年《促进农业机械化综合对策实施纲要》规定,为了提高目前所用的农业机械和设施的利用效率,以引进这些机械和设施的农民所组织的团体或管理机构为对象,对机构和设施的利用进行分析,查明结果,并进行必要的指导,参考指导内容整理出有效地引进并利用农业机械和设施的一般指导资料。另外,对新研制成功的农业机械,如果认为有必要于不久的将来在各都、道、府、县(以下简称县)推广时,应对确定要推广的农业机械进行地域适应性试验调查,为今后有效地引进此种机械准备资料。关于农业机械现场分析指导等对策实施规定:(1)农业机械引进和利用的分析指导,知事与有关的市、镇、村长等协商,在那些依靠赞助事业引进农业机械、农业设施的有关农民团体或经营单位之中,选定认为有必要对其机械、设施的有效利用进行分析指导的单位,并将此事通告有关者。知事可指定县及有关市、镇、村的职员和有学识、有经验者对选定的事业主体进行分析,明确影响其机械、设施利用的主要因素,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提高机械、设施的利用程度。知事因召开与农业机械化有关的部、课、机关和团体之负责人或职员,有学识、有经验者组成的指导资料制定会议,遵照《农业机械化促进法》(1953年法律第252号)第5条之2的第1项所规定的引进高性能农机基础方针,并参考试验研究成果、农业机械利用分析结果等,编制引进、利用高性能农业机械指导资料。(2)新机械的地区适应性实验调查,进行实验调查的农业机械之种类应由农林水产省农蚕园艺局长决定,或由知事根据当地实际需要与地方农政局长协商决定。实验调查的方法:凡农林水产省农蚕园艺局长指事实上的农业机械,由农林水产省农蚕园艺局长另行决定;凡知事与地方农政局长协商指定的农业机械,则由知事与地方农政局长协商决定。知事可指定县职员和有学识有经验者,根据上述决定的方法进行实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