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29页(2763字)

第三十二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选民证领取选票。各选区应当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第三十四条 选民直接选举的投票时间一般为一至三日。特殊情况经选举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三十五条 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认可,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在原选区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因故没有出席会议的代表,或者在选举投票时缺席的代表,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三十六条 选民因老、弱、病、残或者因公不能离开职守而无法参加选举大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流动票箱投票应当在选举大会召开之前的一至三日内进行。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所列的选民就地参加选举,选举方式由选举委员会同执行羁押、拘役、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协商决定,可以设流动票箱投票,也可以由其本人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第三十八条 选举人对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选民或者代表的投票,不得进行干预。

第三十九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选票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选票有效。

第四十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或者选民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代表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

依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另行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再次投票或者另行选举均不得超过两次。

第四十一条 在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期间或者每次直接选举期间,如果出现不能确定当选人或者应选名额未选满的情况时,应该当即组织再次投票或者另行选举。如果某一选区未选出代表,也可以另行酝酿提出其他代表候选人,重新选举。

第四十二条 在本次选举中,在某一选区落选的代表候选人,不得安排到另一选区再选。

第四十三条 选区投票选举前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做好投票选举前的宣传和组织工作;

(二)制作票箱,印制选票;

(三)设置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会场。

第四十四条 选区选举大会程序:

(一)选民凭选民证入场;

(二)清点到会人数;

(三)推选监票员、计票员、唱票员,代表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员、计票员、唱票员;

(四)宣布本选区应选代表人数和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五)宣布投票方式和其他有关注意事项;

(六)分发选票;

(七)检查票箱,进行投票选举;

(八)投票结束后,由监票员、计票员、唱票员和主持选举的人员,当场开箱清点选票并当众宣布清点结果和本次选举是否有效,确认选举有效后开始计票;

(九)当场宣布选举结果。

第四十五条 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选举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第四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缺席的代表或者选民不能再行投票。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认并予以公告。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由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报主席团确认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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