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28页(1269字)
第二十六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按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可以由本级和下一级的政党、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提名,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提名代表候选人。政党、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每一选民与其他选民或者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本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
提名代表候选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十八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进行差额选举。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合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名单,由大会主席团印发代表酝酿、讨论。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二日。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名的代表候选人人数,符合差额比例时,都应当列入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被提名的代表候选人人数超过最高差额比例时,应当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根据本实施细则确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第二十九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人数,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进行差额选举。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或者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提名的代表候选人人数符合差额比例时,都应当列入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的代表候选人人数超过最高差额比例时,由选举委员会将全部候选人名单交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代表候选人名单和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由选举委员会分别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和五日以前张榜公布,选举委员会不得任意增减或者调换。
第三十条 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和选票上的代表候选人,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第三十一条 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提名者也可以在选民小组会上或者代表小组会上如实介绍所提名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代表候选人应当同选民或者代表见面,回答选民或者代表提出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