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罗河国际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61页(533字)

尼罗河是世界上最长的河流,从南向北流经东非洲9个国家。尼罗河是埃及和苏丹两国的主要水资源。两国对尼罗河水的争议已久。1920年曾建立一个国际组织——尼罗河工程委员会,协调水利工程建设。1929年两国签订《尼罗河水协议》,对各自占用水量提出要求。1956年苏丹独立后,尼罗河水的分配成为两国争议问题。为充分开发利用尼罗河水资源,埃及和苏丹于1959年11月签订第二个《尼罗河水协议》。《协议》要点是:根据签订协议以前各国已经得到的用水权和各国将来的发展,协商各国分享的水量;由于大量尼罗河水在苏德等沼泽地损失,苏丹应在这些地区建工程,以减少蒸发,增加出水量;埃及参加工程的建设,建设费用和增加的水量,由两国均分;为保证两国技术合作和继续研究,两国政府成立尼罗河水常设联合技术委员会。根据《协议》规定,技术委员会由埃及和苏丹各选4名工程师组成,由两国每年轮流担任主席。秘书处设在喀土穆。具体工作由两国有关部门(灌溉部)进行。《协议》还对水资源分摊、建立水坝等作出规定。并规定,建坝后,如果河流经流量增加,由此而带来的水资源效益应该由两国平分。埃及应向苏丹支付1500万埃镑,作为兴建高坝水库给苏丹人民带来损失的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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