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兹河国际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61页(547字)

默兹河发源于法国,流经比利时和荷兰,注入北海。长期以来,默兹河水量供应、水质保持,一直对两国的生活供水、航运水量和灌溉引水产生着直接影响。为此,两国进行多次协商、谈判,达成一系列国际协议。从1830年10月比利时宣布脱离荷兰独立后,同荷兰签订的重要协议包括:(1)1839年在伦敦签署三个调控条约,其中对默兹河的航行问题作出规定。(2)1842年在海牙缔结两个条约,缔结航行方面的实施细则。(3)为保障默兹河航行自由和加强管理,1851年,签订条约,决定废除航运通行费。(4)1863年、1873年签订两个条约,对默兹河航线改变问题作出规定,决定在两国共同组织的仲裁法庭成立以前,须由两国共同处理水工建筑物对默兹河供水所造成的影响。(5)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两国重新谈判。1975年起草三个条约,其中规定,改善默兹河水质,以确保满足荷兰饮用水,建立默兹河委员会。1982年,比利时和荷兰决定成立默兹河技术委员会。(6)1985年,两国外长联合公布意向书,重新检查1975年条约草案,对默兹河水质水量,挖深问题提出意见,但该意向书没有最后得到部长理事会的赞同。(7)1989年,两国在布鲁塞尔举行新的谈判,再次协调默兹河条约,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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