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通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86页(843字)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负有一定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责任人给予的行政制裁。它不同于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对交通事故责任人行政处罚是对因交通违章负有直接责任、造成交通事故者给予的处罚,或是对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员的违法行为给予的制裁。而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是对交通管理违章者的处罚,不管是否发生交通事故,只要当事者有违章行为即给予处罚。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当事者的违章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符合下列①、②项情形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符合下列③、④项情形的,处10日以下拘留或者5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符合下列⑤、⑥项情形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①造成特大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以上的;②造成重大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③造成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④造成一般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⑤造成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下的;⑥造成轻微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对以上①、②项的机动车驾驶员,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以上③至⑥项的机动车驾驶员,并处吊扣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①逃逸;②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③隐瞒交通事故真相;④嫁祸于人;⑤其他恶劣行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从裁决之日起生效。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2年内不准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者给予处罚时,应当制作裁决书,分别送交当事人、被处罚人的工作单位和被处罚的机动车驾驶员现籍车辆管理部门。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人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裁决决定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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