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家公务员的监督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86页(511字)

又称对国家公务员遵纪守法的监督。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对国家公务员遵守法律和国家纪律的监督。对国家公务员遵纪守法的监督不限于对国家公务员履行职务或与履行职务有关行为的监督,还包括对国家公务员非履行职务时和与履行职务无关行为的监督;不限于对国家公务员遵守有明文规定的法律和纪律规范的监督,还包括对国家公务员遵守无明文规定的职业道德规范的监督。这种监督是国家公务员所具有的特殊身份所决定的。对国家公务员监督的方法有: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可以对国家公务员实施政纪监督;各级国家检察机关可以对国家公务员实施法纪监督;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可以通过质询、罢免等方式对国家公务员实施监督;人民群众可以通过批评建议和申诉、控告、检举等方式对国家公务员实施监督。由于国家公务员是政府的形象代表,又是行政行为的直接执行者,因而,对国家公务员监督具有重要意义:①它是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严肃国家纪律,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需要;②是鞭策、督促国家公务员遵纪守法,防止和杜绝违法乱纪的现象,保护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需要;③是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使行政机关能够正确地、有效地履行其职能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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