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自然环保监督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43页(234字)

瑞典1991年《自然保护法》规定:(1)为监督本法中有关自然保护区规定和自然保护目标的实施,政府或政府指定的机构可以指定监察人员;(2)监察人员可以按照本规定要求无权进入而又频繁进入某地区的人离开;(3)发现某人的行为触犯本法规定,监察人员可以没收其狩猎、诱捕工具、交通工具以及证明其可能犯罪的重要证据;(4)监察人员没收了物品的,应当立即向警察或公共安全机构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应像其自己被没收了物品一样,尽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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