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林地火灾扑救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18页(267字)

台湾《保林办法》第16条规定,森林火灾扑灭后现场余烬,应由救火队负责清理,至彻底熄灭后,始得离开现场。第17条规定,森林火灾扑灭后,该管林业管理机关应会同当地警察机关派员调查火灾原因、灾害情形及损失,填具森林火灾灾害调查表,报请林务局及该管上级警察机关查核。第18条规定,林业管理机关应经常检查森林火灾之防范及扑救技术与措施,并举办防火演习。第19条规定,林业管理机关发现在国、公有林内滥垦或非法设置工作物时,应立即排除侵害,拆除其地上物或工作物,并应复旧造林,如有损害应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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