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林地引火禁则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17页(407字)
台湾《保林办法》第7条规定,林地内不得引火。但有下列情事之一,经警察机关许可者,不在此限:(1)因造林或其附带工作必须引火者。(2)因耕种必须引火者。(3)因驱除病虫害必须引火者。前项引火应由引火人完成防火线及配备防火工具,于引火前5日填具申请书,检附邻近森林所有人或管理人同意书及地图,向该管警察机关申请。警察机关应会同林业管理机关派员检查合格后,发给许可证,并专册登记备查。引火当时警察机关应会同林业管理机关派员到场监督,并在许可证上加盖监督人员印章后始得引火。第8条规定,林业管理机关必须在林地内引火时,应先通知当地警察机关及邻近森林所有人或管理。第9条规定,引火应于日出后日没前,风力稳静及火灾危险程度低微时引火,并应在场看管,预防延烧,火灭后始得离开现场。第10条规定,气候干燥、空气或有其他危险之虞时,一律不准引火,已引火者,应即扑灭或作适当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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