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用水户联合会会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40页(310字)

1985年《西班牙水法》规定:(1)用户联合会应认为是一公众团体,它挂靠于流域机构,后者应保证会规的实施和用水的实现。(2)用户联合会法规应包括建会目的、水产业的辖区范围,以及当前和今后用户结合自己的资产和服务利益的代表情况和参与情况。法规还应要求在水源或国有水产业方面受益各方按比例分摊有关费用,如用水、保护、检修和改善工程,以及现行税金。(3)总联合会和集中用户管理机构由有关代表组成。会规和章程须经流域机构批准。(4)没有会规的联合会应在细则规定的时间内将会规报批。如用户委员会未能在规定延期内将规章报上来,则流域机构在向国务委员会咨询后有权提出认为合适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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