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取水许可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16页(432字)

美国没有全国统一的取水许可管理规定,依照宪法的规定,各州可以制定本州的取水许可管理法律。目前,各州都规定,水权的获得,必须经州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按开发先后次序和自然条件的不同,采取两种地表水水权管理制度。一种是沿岸使用权,即规定所有沿岸土地所有者在不妨碍别的水权拥有者用水的情况下,有权利用邻近水体的水。但缺水时,所有人都要同等地减少用水量。另一种是优先使用权,即规定谁占用水时间越久,并进行有效益的用水,谁的水权等级就越高。谁不能有效益的用水,谁就丧失水权。当水源不足时,可先削减用水权低的用户。关于地下水权管理,根据各州规定,大致采取4种方式:即优先用水权;与沿岸用水权相仿的水权;合理用水权;相关用水权。由于美国西部地下水严重超采,各州都分别规定了可采水量和水的用途,并规定地下水开采实行取水许可证制度。实行先登记后用水,按水权确定使用的先后顺序,由各水管理办公室适时供水,取水许可证由州工程师来发放。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