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洋捕鱼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93页(261字)

1962年7月28日,保加利亚、古巴等6国缔结《海洋捕合作协定》。协定决定在海洋捕鱼、捕鱼技术、鱼类加工技术和研究海洋生物资源的状况等方面加强合作。协定规定:(1)缔约国合作进行海洋捕捞事业的发展,交换有关渔场和生物资源研究方面的结果,并协调彼此的研究工作。(2)设立一个混合委员会,以协调本协定的适用工作。(3)混合委员会的职责包括:编制科学和技术合作计划;安排研究资料的交换;提出关于科学和技术会议的建议;制定向各缔约国提出的建议。协定于1963年2月22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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