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家畜传染病消毒方法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84页(332字)
台湾《家畜传染病防治条例施行细则》第17条规定,本条例规定之消毒,视拟消灭病原体之抵抗力与环境,就下列方法选择行之:(1)流动蒸汽消毒:物品置消毒器内,排除空气,使流动湿热达100℃后,经1小时以上,如疑为芽孢菌者,需于第二日及第三日重行间歇消毒各一次,适用本方法消毒之物品为衣服、毛羽、金属器皿、毛布、棉布、麻制品、饲料袋等;(2)煮沸消毒:物品在有盖之消毒器内,用水全部浸透煮沸后继续1小时以上,试用本方法消毒之物品为外科器械,注射器及针头、肉、骨及骨粉、角、蹄、饲料以及前款适用之物品等;(3)高压蒸气消毒;(4)熏蒸消毒;(5)浸渍消毒;(6)喷雾消毒;(7)灭虫消毒;(8)烧毁消毒;(9)发酵消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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