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濒危物种国际技术援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62页(215字)

美国1973年《濒于灭绝物种法》第7节规定,该主管部长应当在与国务卿协商之后:(1)指定或通过别的办法委派该部的官员或雇员负责与各外国及国际组织的合作,以协助它们制订加强类、野生动物或植物保护的各种纲要或规划;(2)在某外国本国或其他国家从事教育、训练该外国从事鱼类、野生动物或植物和法律实施的成员或者在上述教育或训练中提供财政援助。并在上述诸方面向外国提供各种专门技术援助。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