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濒危物种国际保护鼓励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62页(264字)

美国1973年《濒于灭绝物种法》第7节规定,在实施本法其他规定的过程中,该主管部长,通过国务卿,应当鼓励:(1)名外国保护类、野生动物和植物,包括已列入据本法第3节规定制定的名录中的各种濒于绝灭的和受(绝灭)威胁的物种;(2)各外国为保护上述物种与美国签订双边或多边协议;(3)帮助为商业目的或其他目的引入美国而在某外国或者公海上直接或间接地猎捕鱼类、野生动物或采集植物的外国人制定并通过该部长所提供的援助实施旨在保护那些鱼类、野生动物或改善它们的栖息地或生长地的各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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